【光電新聞】用電大戶條款明年上路 傳產用電大戶 超前部署綠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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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電大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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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球前20名離岸風場,有16處位於台灣海峽內,顯見台灣擁有發展離岸風力發電的條件。在能源轉型的當口,離岸風電歷經躉購費率調降、國產化爭議、撤資危機,其發展脈絡為何?未來將何去何從?經濟部近日預告「用電大戶條款」,針對外界期盼調整用電大戶 5,000 瓩認定標準,能源局維持不變,但將新設定期檢討機制,此外,推出早鳥優惠,預計最快 11 月公告,明年元旦上路,估計適用對象有 500 多戶、300 多家企業。立法院去年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,明定用電大戶,應共同參與設置再生能源設備或儲能裝置,也可採用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或繳納代金方式代替。


經濟部 8 月 26 日預告,依照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」第 12 條第 4 項,訂定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」,俗稱「用電大戶條款」。

能源局官員表示,過去預告用電大戶條款時,各界有不同聲音,現在匯集意見後,調整推出新的版本並在 26 日預告,修訂內容主要從 4 方向著力。


第一、目前對用電大戶維持 5,000 瓩門檻認定標準,不過能源局將新增每 2 年定期檢討機制。
第二、針對在辦法實施前,已先行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者,設立打折機制,義務量最高可減 20%。
第三、祭出早鳥優惠,業者需 5 年內建置 10% 綠電,但若提早在 4 年、3 年內完成,建置比例可以從 10% 降為 9%、8%。
第四、針對選購的再生能源類別,分別計算購買綠電額度。


草案提及,用電大戶若屬同一法人,可以合併計算義務契約容量,能源局官員舉例,業者在一地設置太陽光電,可以一次滿足多家工廠的需求。草案也提到,教育業、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、運輸業、政府機關、火力發電廠及政府設立的研究機關機構,可排除適用。


能源局官員表示,目前辦法適用對象有 500 多戶、300 多家企業,包括半導體業、化工、石化等產業;草案預告期為 30 天,最快 11 月公告,明年 1 月 1 日上路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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